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