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超限运输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对拉运可卸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在指定地点或者不影响公路畅通的地点,自行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消除违法状态并接受处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自行卸载有困难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卸载,卸载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拉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补办手续并接受处理后,方可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