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上设置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及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进行检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