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建筑控制区内既有合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