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货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进行临时检修等作业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污染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