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