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接受刑事诉讼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民事、行政诉讼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8年3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