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在对公益诉讼案件决定立案和调查收集证据时,就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一)对专业问题进行回答、解释、说明;(二)对涉案专门性问题进行评估、审计;(三)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提出意见;(四)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勘验物证或者现场;(五)对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六)其他必要的工作。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8年3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