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