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暖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供热价格。调整供热价格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意见,供热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