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热用户、征收部门要求退出集中供热网络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供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 订退网协议。

退网热用户需重新联网供热的,应重新签订入网协议。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