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保修期已满的热用户,可以申请临时停止供热。申请人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