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用热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保修期已满的热用户,可以申请临时停止供热。申请人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