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对专项验收不合格予以竣工验收通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