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或者未对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