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中应当含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