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中应当含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