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