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及时抢修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