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