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