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