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