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