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公安、环保、卫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建设和设施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