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综合目标,运用先进方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维修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经营。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