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个人从事危险作业或者承揽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