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应当自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抄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