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监管范围,并建立以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互检互查、督察督办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