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