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或者其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从事作业活动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