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二)采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材料;

(三)配备、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四)监控和管理重大危险源;

(五)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六)储备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七)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奖励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有功人员;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