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