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