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以下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如实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及时妥当处置突发事件、参加抢险救护;

(五)研究、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经验;

(六)依法应当予以奖励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