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司法鉴定业务许可的;(二)故意拖延或者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三)收受或者索取鉴定机构、鉴定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非法干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的;(五)违反规定进行司法鉴定委托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