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由鉴定机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