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领域创新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行下列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一)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二)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三)探索建立适合商业保理发展和适合大型设备境内外维修业务的外汇管理模式;(四)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融资租赁企业收取外币租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