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支持;(二)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三)志愿服务基金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志愿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