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