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领导决策责任终身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城乡规划实施。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