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第四十七条有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村民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出规定期限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