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第四十六条有效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