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违法建设改正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终结后,重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自行拆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