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四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人民防空、消防、商品房销售管理等部门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施工图进行相关审查。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