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