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报送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讨论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