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