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