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