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