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