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改建、扩建以及对重要部位修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变更或者补充后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